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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法三讀修正通過 加嚴10年老車排放標準

發稿:2018/06/25 21:44
更新:      2018/06/25 23:19

立法院臨時會25日處理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晚間立法院長蘇嘉全(右)正式敲槌,宣布空污法修正案三讀通過。中央社記者吳翊寧攝 107年6月25日

立法院臨時會25日處理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晚間立法院長蘇嘉全(右)正式敲槌,宣布空污法修正案三讀通過。中央社記者吳翊寧攝 107年6月25日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25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明定環保署得加嚴出廠10年以上的交通工具排放標準,超過應檢驗日半年未定檢,最高可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屆期未改善可註銷牌照。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下午開始逐條討論空污法修正草案的保留條文,包含如環保署實施空污總量管制是否應「會同」經濟部,以及固定污染源抵換機制等保留條文,均在民進黨團以人數優勢下,表決通過民進黨團所提的再修正動議。

 

院會在歷經近6小時的時間,於晚間8時30分開始進行空污法修法的三讀程序,並於晚間9時32分三讀修正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

 

在法案三讀後,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等人提出復議案,並立即處理,經表決後民進黨團再自行否決復議案。主持院會的立法院長蘇嘉全表示,因贊成者少數,復議案不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環保署得針對出廠10年以上的交通工具加嚴排放標準,若超過應檢驗日半年仍未實施定期檢驗,經通知屆期未改善可處3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若仍未改善者,可註銷牌照,促使民眾更換或安裝有效污染控制系統,改善車輛污染排放情形。

 

另外,三讀條文也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民國88年6月前出廠的柴油車或二行程機車,將禁止進入空品區或限制其進入時段,以減少空污物排放,維護區內空氣品質,違者可處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而在固定污染源的管制方面,條文明定設置、變更固定污染源應檢具空污防制計畫取得設置、操作許可證,所使用的燃料應符合環保署標準,並取得地方政府核發使用許可證,企業則可透過收購改善汰換老舊車輛所減少的排放量,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放量。

 

在環保署實施空污總量管制是否應「會同」經濟部,民進黨團在表決前退讓,參考在野黨的意見後將「會同」改為「會商」,但需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另外,對於燃氣發電的排放量也有條件開放,條文明定,電業為執行緊急防制措施,或配合降低燃煤發電,致增加燃氣發電的排放量,經許可,可不受許可證登載的排放量限制,但所增加的空污物排放量,應低於執行緊急防制措施或降低燃煤發電所減少的空污排放量。

 

三讀條文明定,環保署應每4年檢討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方案,也訂定好鄰居條款,縣市政府在擬定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時,應考量空氣污染物流通性質,會商鄰近縣市。

 

而在罰則的部分,三讀條文明定,固定污染源因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至遲於一小時通報,並提高罰鍰,違者從現行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提高到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而若未採取應變措施而致人於死,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趙蔚蘭)1070625

 

 
立法院院會25日晚間三讀修正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明定環保署得加嚴出廠10年以上的交通工具排放標準,超過應檢驗日半年未定檢,最高可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屆期未改善可註銷牌照。圖為空污法相關重點摘要。中央社製表 107年6月25日

立法院院會25日晚間三讀修正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明定環保署得加嚴出廠10年以上的交通工具排放標準,超過應檢驗日半年未定檢,最高可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屆期未改善可註銷牌照。圖為空污法相關重點摘要。中央社製表 10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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