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2月5日起實施新式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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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不用再申請戶籍謄本,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就可代替戶籍謄本.

 

一、

新式戶口名簿之特色:提供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現住人口省略記事、現住人口含非現住人口有詳細記事、現住人口含非現住人口省略記事4種組合類別,戶長可擇一申請,並具防偽功能(專屬騎縫章、押花、核發機關浮水印)等。

二、 新式戶口名簿之查驗: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建置戶口名簿查驗系統,提供各界查驗所持戶口名簿所載內容是否與戶政機關檔存最新戶籍資料相符。
三、 申請期間:103年2月5日起,採新舊戶口名簿並用陸續換發方式辦理,戶籍資料無異動者,舊式戶口名簿仍可繼續使用,申請戶籍登記致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戶口名簿。
四、 申請方式及申請人:以戶長為申請人,戶長可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委託他人(須交付委託書、受委託人亦須攜帶國民身分證)至任一戶政事務所換領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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