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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40公里就算「嚴重超速」 行政院今拍板下修門檻
為提升交通安全,行政院今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下修「嚴重超速」速限定義。以限速60公里的道路為例,過去時速超過120公里為嚴重超速,修法後只要超過100公里即需當場禁止其駕駛、可處最高2.4萬罰鍰,因而肇事者,可當場吊銷駕照。
交通部路政司長陳文瑞表示,有鑑於國際均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加上過去車禍意外產生的傷害程度,皆與車速有著很大的關係,是以速度的平方乘積在等比增加,因此這次修法加強嚴重超速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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